近日在四川省政府網站獲悉,為加強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保障村鎮供水安全,四川近日出臺了《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就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工程的管理活動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四川將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同時,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檢驗室,縣級政府應通過“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對區域內的村鎮供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
《意見》要求,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集中供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村鎮供水工作機構承擔具體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該《意見》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誰投資誰所有”
在管理體制方面,四川將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產權。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等共同投資的,其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國家投資、群眾籌資投勞興建的單村及以下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群眾集體所有。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的前提下,村鎮集中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采取特許經營、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條件的供水單位負責管理,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管理。
供水單位需建水源保護區巡查制度
《意見》提出,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在投入使用前按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警示標志,公布監督報警電話和水源保護責任人。同時,供水單位需建立水源保護區巡查制度,當飲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飲水安全時,供水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水務和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水質方面,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每天須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 PH 值、濁度、消毒劑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標進行檢測并做好記錄,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
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縣級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應配備專職水質檢驗人員,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水質評價報告制度。
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已營運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營運
《意見》要求村鎮供水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協議,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其中,政府投資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利用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單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同時,已在營運的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營運。供水單位需退出營運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制定可靠的過渡供水方案。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在臨時停止供水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在工程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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